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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时间:2017-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百色市检察机关为视角

  【正文】

  百色市地处广西西部,是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和发动百色起义的地方,是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大石山区和移民库区“六位一体”的特殊地区。由于边境问题和中越自卫反击战争等历史原因,导致百色社会经济建设比其他省市落后30年,属经济后发展地区,目前全市有国家级贫困县10个,自治区级贫困县2个。全市总人口400万人,农村人口319万人,占总人口的80%,是典型的农业大市。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在支持农业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却逐年上升,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而且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由于城乡差距大、社会发展和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不相适应等原因,农民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农民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更大,已经成为了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农业大市的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而服务又是法律监督向农村延伸的最好通道,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桥梁和纽带。面临已成为案件“高发区”的农村,我们必须自觉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涉农犯罪,有力惩治腐败,注重预防和宽严相济,强化源头防腐, 扎实开展涉农检察工作,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服务好“农业、农民、农村”工作,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百色市涉农案件基本情况

  涉农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案件,另一类是农民犯罪案件。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11795件20067 人,批准(决定)逮捕9729件15541人,其中审查批捕各类侵农害农案件3891件7459人,分别占40%和48%,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2445件19704人,提起公诉10380件16102人,其中提起公诉各类涉农案件3218件6280人,分别约占31%和39%,可以看出侵农害农案件在我市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1/3多,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中,农民犯罪案件12687人,约占受理总人数的64%。青少年犯罪共771人,其中农民青少年679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8%。2011年下半年共批准(决定)逮捕的各类案件2363人,其中农民犯罪嫌疑人1904人,占受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0%;青少年犯罪125人。提起公诉各类案件2357人,其中农民1838人,青少年107人,其中农民青少年97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91%。可见农民青少年犯罪也是关系到农村稳定和农民素质和农业长远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涉农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侵财型犯罪案件数量多。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侵财型案件多,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甚至影响生存,有的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如一台手扶拖拉机、两头耕牛被盗,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盗窃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案件数量大,是影响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突出因素,这类案件占到危害农民案件的70--80%。

  二是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发案率高。主要是农民相互因相邻关系、宅基地、灌水、排水等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权的案件突出。且案件发生后,由于加害人条件差无力赔偿医药费,加害人又被判处刑罚,所判的损害赔偿金直到出狱也无力支付,最终造成受害人、加害人两家一撅不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强奸、拐骗、拐卖人口类案件突出。农村中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大量妇女、儿童、老人留守,妇女、儿童遭遇性侵犯,人贩子也瞄准机会乘虚而入,农村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缺乏保障机制。如乐业县2006年至2011年间,共发生强奸案件26件26人,其中女童受性侵害为13件13人,占受性侵害案件和总人数的一半;那坡县院2009年至2011年间,共受理边防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6件47人,共批准逮捕14件45人,而实际发案数比已受理数还要高得多。

  四是交通肇事案件赔偿执行困难。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或受害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双方都有损失,赔偿数额很大,无力赔偿或“空头支票”赔偿现象,保险、公安、检察、法院各管一段,缺乏有效的理赔、财产保全、医药费先行垫付、先予执行的协调机制、判决执行力度不大等,使得两败俱伤,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五是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多。农村乡村队干部职务犯罪,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侵吞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财产,侵犯农民集体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到农民思想稳定和和谐发展。2008年至2011年7月,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369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案犯罪85人,占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对象多为村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副主任、组长、社长等人员。

  三、涉农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普法工作尚未覆盖农民群众,农民普遍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多,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其行为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自警、自律意识较差,导致农民犯罪率高。同时,对国家有关惠农政策不理解,甚至闻所未闻,无法识别和监督“村官”职务犯罪行为,导致涉农职务犯罪频发。

  (二)村官素质低,财务管理混乱,导致侵犯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一是“村官”综合素质低。由于百色地处边远山区,经济文化较落后等多种原因,乡村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因此,“村官”法制观念极为淡薄,在管理乡村事务时常以情代法,将村集体钱财或村代为经管的公款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随意性大,不愿意接受监督。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虽然现在实行了村账镇管,但是乡镇对村账管理的并不全面,具体的账目还是村级组织自己管理,财务管理极其混乱。主要体现在:财务账目不健全。有的村级组织几个人同时管理账目,各记各的账,还有的收入不入账甚至进行暗箱操作做假账;缺乏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财务上不分会计和出纳,自签自报情况多;村会计频繁更换,但多数情况下却没有进行财务交接,甚至导致账目遗失,以致村级组织的财务状况无法衔接,给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掩护。

  (三)农村教学水平不高,导致农民青少年文化低、易犯罪。

  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和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城市教育像欧洲、农村教育像非洲的现象,使农村的教学水平不高,城乡教育差距扩大,随着大中农村青少年大量过早辍学,农民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现象也显现出来,农村失学青少年儿童在城市和农村流动,成为两栖类青少年(在城市和农村流动迁徙),定期或不定期在城市和农村流动,出现了不种地的新型农民和准农民现象,有的打工、有的游荡、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关爱,加之青少年稳定性差、接受社会阴暗面和消极不良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寻找机会作案,影响家庭稳定和农村和谐。

  (四)监护人管教缺失,未成年人受成长环境负面影响。

  农民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单亲家庭,诸如父母离婚,父母服刑,父母被劳教,强制戒毒等原因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子女放任自流容易被坏人利用,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走上犯罪道路。

  四、发挥检察职能,创新服务农村社会管理

  (一)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积极服务农村发展与稳定。

  1、严肃查办发生在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重点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农村特困救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各种“涉农”补贴款等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反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以关注农村民生问题为重点,严查危害“三农”、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镇建设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障中央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2、配合“平安乡镇”、“平安村队”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我市农村地区多发易发、影响农村稳定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盗窃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在农村称霸一方,危害群众的乡霸、村霸、路霸等涉农黑恶势力犯罪等等,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奠定坚实基础,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化解邻里矛盾。

  对严重的涉农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轻微犯罪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情节、后果轻微的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农民体会到公正司法带来的好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和谐、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强化涉农诉讼监督,增强群众公正感。

  强化对涉农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侵犯农民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对危害农业生产经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等涉农的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涉及 “三农”的案件,及时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加强对农村执法的监督,对不该立案而立案查处的涉及 “三农” 的案件,注意发现,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及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监督和纠正法定程序和审判结果严重不公的案件。对法院正确的裁判,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法、司等部门,研究制定遏制刑事犯罪发案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及时掌控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注意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的渗透和捣乱活动,做好农村闲散青少年管理帮教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讲民主、讲法制的观念,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五)搭建服务“三农”检察平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充分发挥控申和民行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受理的信访件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坚持好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是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前哨”作用。乡镇检察室是化解矛盾的“窗口”,打击犯罪的“前哨”,是检察机关服务农民群众的前沿阵地。近年来,我市围绕民生检察、亲民检察建设,加强与基层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利用农事村办、农情乡解等平台,加快乡镇检察室建设步伐。目前,全市12个基层检察院已相继成立派驻乡镇检察室26个。要充分发挥它的平台作用,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法务,帮助解决农村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深入了解广大村镇群众司法需求,搭建检民零距离“连心桥”,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目标。

  三是深入开展“走进农村、了解农民、服务农业”主题实践活动。采取“党组成员包片、中层包乡镇”的形式,不定期深入基层乡镇和村组,与乡镇干部和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农民群众座谈,了解农民群众的所思所求,调查了解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增强检察工作服务“三农”、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防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1、开展涉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专项法律监督。重点围绕投资额较大的重大工程、涉及“三农”的公益设施项目、生态环保等方面工程建设,开展涉农工程建设资金专项法律监督,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促进廉洁作业,维护资金安全。

  2、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整改。围绕惠农支农、水源地保护、矿山开发等方面开展专项调研,并根据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党委、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努力保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护民生民利不受侵害。

  3、积极开展宣教活动,强化农村干部的法制素养,构建其“不想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法制教育是整个预防工作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预防作用的发挥有着潜移默化的功效。对于法制知识相对薄弱的农村干部来说,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制教育,具有十分现实的必要性,我们要充分利用各镇街召开镇街直各部门和各村干部会议的有利时机,结合每个镇街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由预防干警结合典型案例,着重宣讲《刑法》、《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条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与“三农”联系紧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每个镇街直部门业务工作的特点和易诱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因村施教,有针对性地向其宣讲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制知识,进一步提高镇街村干部针对职务犯罪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4、着眼于实施科学管理,推进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构建促使其“不能犯罪”的制度防线。严密完备的规章制度,科学有序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务活动是成功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在针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预防工作中,要把帮助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的日常性督查,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整个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深入农村,扎扎实实搞好调查研究,以敏锐的眼光和洞察力去发现相关镇街直机关和有关农村在工作中的漏洞和亟待完善之处,及时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其次,要对预防联络单位的业务知识主动进行学习调研,努力使预防干警成为其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以便及时发现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再次,要经常性听取联络单位有关业务工作和预防工作的汇报和反映,从中发现其工作、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为遏制职务犯罪构筑了坚不可摧的制度防线。

  (七)加强法制宣传为切入点,提高农民素质。

  由于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普遍素质不高,严重地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结合市情和检察业务特点,我们在法制宣传上应着重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抽调干警组成“新农村法律服务团”,深入各重点乡镇和村组,着重宣讲中央一号文件、党的“三农”政策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业务范围等,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不定期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法制宣传,举办“预防青少年犯罪”知识讲座,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是建立检务大厅,深化检务公开。要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视察,设立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编印《“阳关检务”手册》、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形式,全面推行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心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积极为“三农”办好事、实事。

  检察机关开展涉农工作必须与农村群众建立起血肉相关如鱼得水的联系,否则,脱离了农村群众的关系与支持,检察工作在农村必将断送自身的生机与活力,是难以有所作为的。因此,要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贴近基层农民,不断强化检民联系,在依法履行涉农检察工作的过程中,事事处处心系农民群众,真切地关心他们的冷暖,倾听他们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与他们建立起血肉相连的情感,赢得他们的拥护与支持,从而为做好检察涉农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九)强化学习新刑诉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三农”的“四个能力”。

  《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身在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官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提高自身“四个能力”建设,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自觉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把上级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不断强化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2、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要按照专业化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强规范化培训,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着力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提高审讯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具有突出专长和特色的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等具体能力以及综合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实效。

  3、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在对案件做出决定时,一定要准确、清晰、明了,做到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同时,要保护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能就案办案。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和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敏感问题的案件中,一定要能准确判断,果断行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4、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新农村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检察工作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引导队伍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为农村社会管理服务,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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