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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机制
时间:2023-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劳动仲裁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呈现程序简便、时间较短、争议处理原则上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为主、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等特征。这也导致仲裁机构难以辨别虚假劳动仲裁,为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温床。这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虚假劳动仲裁与其他虚假诉讼同样存在案源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监督处理难的“三难困境”。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分析检察监督存在的困境入手,探讨检察机关如何能动履职,进一步完善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机制,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从实践来看,虚假劳动仲裁监督存在的困境如下:

第一,发现监督线索难。究其原因,首先是虚假劳动仲裁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增加债务、稀释债权等非法目的,通常会找熟人等串谋作虚假自认,取得优先受偿权。受害人一般不易发现,往往到执行阶段才发现事有蹊跷。其次,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劳动仲裁法规定了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纠正虚假劳动仲裁的方式,但这两种程序主要由当事人启动。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回避利用诉讼程序纠正虚假劳动仲裁,其他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又难以启动程序或举证不能。而检察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尚未实现信息互通,在案件排查、卷宗材料调阅、线索移送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障碍,依职权排查和发现监督线索存在困难。

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仲裁法、仲裁法中规定了撤销裁决一章,当事人启动程序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纠正虚假劳动仲裁裁决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该规定中启动撤销程序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但因虚假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已经提前串通达成一致,自然不会申请撤销,该条款没有适用的空间。相关法律对于劳动仲裁机构自身是否能够主动撤销已经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对已经作出的虚假劳动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是否撤销,主要依靠仲裁机构内部处理,处理方式和依据存在地区差异,有仲裁机构撤销已生效仲裁裁决的,也有仲裁机构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撤销的。

第三,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取证困难,调查核实难度大。虚假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通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往往会在仲裁开始前就做好准备和铺垫,双方口径一致,虚假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会比较完备,使得检察机关在取证上存在很大困难。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手段来看,检察机关可以从法院调阅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评估鉴定。但是,检察机关的上述调查核实手段均不具有强制性,对于虚假劳动仲裁案件的监督很难找到突破口,取得有效证据亦存在困难。

面对困境,如何才能破局?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机制予以完善:

第一,建议在法律中细化对虚假仲裁行为人的处罚,形成震慑。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虽然明确了对利用虚假仲裁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给予处罚,但对于如何认定情节轻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标准不统一。同时,虚假劳动仲裁中一部分是“无中生有型”,更多的是虚增欠付工资数额的“部分篡改型”,后者尽管不构成刑法中虚假诉讼罪的构罪要件,然其社会危害性与捏造事实的“无中生有型”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细化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仲裁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虚假仲裁行为人的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减少其侥幸心理。

第二,赋予劳动仲裁机构自行纠错的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程序与检察监督程序的衔接。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进行自我纠错,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而执行程序对虚假劳动仲裁的监督也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纠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虚假劳动仲裁可以依职权启动纠错程序,亦使得检察机关对虚假劳动仲裁监督程序的启动更加顺畅。

第三,加强线索来源机制建设,拓宽案源渠道。解决案源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虚假劳动仲裁监督的关键所在。一是通过办理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让更多群众能够知悉并有意识地远离和防范虚假仲裁,在遭受虚假仲裁侵害时懂得依法维权。二是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的联系,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三是积极排查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虚假劳动仲裁监督线索,一经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可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四是积极运用大数据平台,研发、引进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全面收集、筛选、分析、研判、抓取虚假仲裁监督线索。

第四,进一步强化深层次检察监督,推动源头治理。聚焦法院执行环节的同时延伸监督职能,排查仲裁人员是否参与虚假劳动仲裁,从而实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相互融合、互相补强。同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从深层次、源头上促进解决类案中所反映出来的仲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源头治理。发现律师等参与策划虚假仲裁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凝聚监督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公、检、法、司及仲裁机构等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明确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并加强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度怀疑属于虚假仲裁的案件及其当事人进行信息线索登记,公、检、法、司及仲裁机构在各个环节上加强联合监控,防止出现监督空白地带,各单位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可相互调阅或复制案件卷宗,交流传阅各自形成的书面材料,同时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案件研讨等,形成合力打击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六,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面对虚假仲裁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监督查处难的“三难”困境,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队伍更需要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办案人员在具备更高民事法律专业化水平的同时,更要强化刑事侦查思维。因此,建议从法律适用到调查取证,自上而下开展全面、系统的虚假劳动仲裁监督专项培训。广大基层检察人员也要注重锻炼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办案实践中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主动向上反馈问题,逐步构建起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化队伍。此外,建议进一步强化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虚假劳动仲裁监督线索上报管理、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理机制,整合办案力量,确保案件得以顺利突破。同时,通过两级检察院联合办案,有效提升基层检察人员查办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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